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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> 正文
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
作者:* 来源:网上收集 时间:2008-3-15 19:13:23 点击: 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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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国务院令第422号)
《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》已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总理 温家宝
2004年10月20日
第一条
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,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
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,是指:
(一)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(包括全称、简称、译名和缩写,下同)、徽记或者其他标志;
(二)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、徽记或者其他标志;
(三)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、会徽、会旗、吉祥物、会歌、主题词、口号;
(四)国际展览局的局旗。
第三条
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,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。
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为本条例第二条第(一)、(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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